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4民初998号
原告:四川金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路******。
法定代表人:聂合琼,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系公司员工。
被告:谢洪贵,男,生于1969年10月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华蓥路。 原告四川金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洪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四川金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金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晓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