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1执408号 杨清云: 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0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你应缴纳罚金12500元。因你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交罚金12500元至我院代管款账户。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关注微信公众号“”
(2019)粤01执408号
杨清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