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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604号之一

张勇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勇;叶伟晓;义乌市华呈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604号之一

原告:张勇,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

申请人:叶伟晓,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

申请人:义乌市华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26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F0LF07。

法定代表人:叶伟晓。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叶伟晓、义乌市华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叶伟晓、义乌市华呈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义乌市,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支付货款,原告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故本院及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叶伟晓、义乌市华呈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