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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财保79号

丁丽、杨秀龙、刘玲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丁丽;杨秀龙;刘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财保79号

申请人:丁丽,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秀龙,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

申请人:刘玲玲,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丁丽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秀龙所有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北侧玉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5栋2××1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7号房屋和被申请人刘玲玲所有位于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西侧A区的房地产权证号为20××41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丁丽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丽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秀龙所有的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北侧玉园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5栋2××1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7号的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玲玲所有的位于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西侧A区的房地产权证号为20××41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丁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华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允龙

书记员 王洁馨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