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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6民初936号

靳福英与姜亚儒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靳福英;姜亚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6民初936号

原告:靳福英,女,1941年6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臣,男,1964年1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春,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511153745。

被告:姜亚儒,男,1968年3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福英与被告姜亚儒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靳福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姜亚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福英撤回对被告姜亚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靳福英承担。

审判员  王友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昱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