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6民初936号
原告:靳福英,女,1941年6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臣,男,1964年1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春,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511153745。
被告:姜亚儒,男,1968年3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福英与被告姜亚儒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靳福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姜亚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福英撤回对被告姜亚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靳福英承担。
审判员 王友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昱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