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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4民初354号

原告香美诉被告梅英、包玉花(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5-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香美;梅英;包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4民初354号 原告香美,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无固定职业。 被告梅英,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包玉花(玉花),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美诉被告梅英、包玉花(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金 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格日乐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