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1民初419号
原告:陈巍,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6830447XR。
法定代表人:肖静,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系该银行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儒华,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陈巍与被告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陈巍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巍负担。
审判员 谢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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