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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21民初419号

陈巍与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京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巍;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1民初419号

原告:陈巍,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6830447XR。

法定代表人:肖静,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系该银行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儒华,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陈巍与被告京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陈巍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巍负担。

审判员  谢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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