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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3执519号之六

安国市国英食品有限公司、草原琪琪格望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国市国英食品有限公司;草原琪琪格望都食品有限公司;李东伟;王会朝;朱永生;刘军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83执5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升级工程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草原琪琪格望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高岭乡东后营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东伟,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东伟,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望都县人。

被执行人:王会朝,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望都县人。

被执行人:朱永生,男,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望都县人。

被执行人:刘军领,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望都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英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草原琪琪格望都食品有限公司、李东伟、王会朝、朱永生、刘军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8日查封刘军领名下位于望都县繁荣街南鑫达园11-2-302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军领名下位于望都县繁荣街南鑫达园11-2-302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景洲

审判员  魏 芹

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