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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6民初1006号

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朝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朝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1006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关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590206787。

法定代表人:李小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丽,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刘朝毅,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443.97元,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涂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若飞

书记员  徐  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