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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民初215号

李又玲与柴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又玲;柴细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215号

原告:李又玲,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柴细有(曾用名:柴细友),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李又玲诉被告柴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又玲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又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又玲负担。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筱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