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348号
原告:赵吉爱,女,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英,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永亮,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爱诉被告郭永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吉爱撤回起诉。准许原告赵吉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吉爱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