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4民初2161号
原告:上海锐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U2R0W,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6056室。
法定代表人:高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敏珍,该公司运营经理。
被告:江苏日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3923288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3-1307。
法定代表人:黄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峰,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上海锐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嵩公司)诉被告江苏日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淘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项敏珍,被告日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日淘公司解除合同无效,继续履行《代运营合同书》;2、判决日淘公司支付合同运营费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判决解除合同无效之日止(以每月5万元计算);3、日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锐嵩公司与日淘公司签订《代运营合同书》,约定,锐嵩公司负责运营GLOBALGO海外旗舰店天猫国际平台店铺(以下简称GLOBALGO店铺),运营期为一年,日淘公司每月支付运营费5万元;锐嵩公司引进部分品牌供应商和商品,且正在与大量第三方供应商洽谈引进平台,销售业绩正在上升;2018年4月4日,日淘公司突然发出《关于代运营合同书解除后处理事宜的通知》,称由于锐嵩公司多项工作未完成,没有业绩,店铺处于停滞状态,业主方已回收GLOBALGO店铺,故通知解除双方合同;日淘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在4月2日擅自将锐嵩公司运营账号收回并下架所有已引进品牌商品,其所称解除事实均为虚构,为此,锐嵩公司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要求继续履行;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后锐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于2018年5月21日解除《代运营合同书》;2、判决日淘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5月21日的运营费185000元;3、判决日淘公司赔偿5万元;4、日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日淘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由于锐嵩公司没有指派合同约定的团队成员,也没有按照合同附件约定的进度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日淘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由于锐嵩公司没有团队履行合同,造成第三方天津自贸区下属的香港自贸环球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环球购公司)收回平台账号和密码,全部责任应由锐嵩公司承担;根据合同约定,所涉费用是根据派驻的团队人员计算,由于锐嵩公司未指派人员,也未履行合同,请求驳回锐嵩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日淘公司在2018年4月4日向锐嵩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后处理善后事宜的通知,解除时间应该是2018年4月1日业主方收回天猫平台账号密码的时间。 锐嵩公司、日淘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锐嵩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日淘公司以微信群已解散,看不到聊天信息为由不予确认,但日淘公司明确有员工参与微信群,对此,日淘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聊天记录的真伪,现日淘公司未能提供,故予以确认;锐嵩公司提供的销售情况,经香港环球购公司上级公司天津自贸区于家堡环球购跨境贸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公司)人员,此业务经办人员的确认,予以确认;日淘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终止合作协议,经向天津自贸区公司人员核实,其仅说明文件格式不符合公司规范的样式,也未起草过该类文件,但未否认相应材料中香港环球购公司的印章,故予以确认。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日淘公司与锐嵩公司签订代运营合同书,约定,日淘公司授权锐嵩公司为GLOBALGO店铺代运营,提供日淘平台的运营方案及建议为本次合同的服务范围;经销期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锐嵩公司应该确保运营期到第六个月GLOBALGO店铺能够整体盈利,否则日淘公司代运营服务费用亏损部分与锐嵩公司协商确认后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提点以及代运营服务人工成本,提点全部扣除,人工成本扣除不得低于50%,即25000元由锐嵩公司承担,运营成本含代运营人工成本、销售货品成本、天猫广告成本、物流成本、天猫店铺扣点,日淘公司的日本NITTO公司的运营费用与日淘公司的运营成本可以不计入成本核算;日淘公司根据本协议确定的约定模式付款,日淘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不得擅自修改服务条款,需经过双方商议一致以邮件形式确认,固定月费和佣金,双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锐嵩公司应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对账单,日淘公司应在收到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确认,如未能及时回复的视为日淘公司无异议,日淘公司对锐嵩公司上一月服务费确认无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锐嵩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日淘公司、锐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全球招商,整合双方日淘世界、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小红书、唯品会等渠道资源,利用锐嵩公司的运营能力孵化海外品牌;本合同期内由日淘公司所谈的品牌数百分之百归日淘公司所有,由锐嵩公司所谈的品牌数70%归日淘公司所有,30%归锐嵩公司所有,双方的招商收入锐嵩公司提取30%招商入驻费,其余归由日淘公司支配;锐嵩公司的权利义务,锐嵩公司依据日淘公司实际情况和约定提供相应的运营团队支持,保证其正常运行,使日淘公司在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并逐步提高经营业绩;锐嵩公司组建并管理该项目的运营团队,并负责店铺以及产品的页面设计、产品信息优化、营销推广、数据分析等工作,该团队提供服务岗位包括,项目运营、营销推广、页面设计、文案策划、客户服务等;锐嵩公司负责做好店铺产品的各项整体营销方案,如店铺内实施的大型促销活动或参加平台内的活动,产品的促销价格与优惠条款在与日淘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与日淘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调整;锐嵩公司进行营销推广时,需提前做好计划,并把相关计划提交给日淘公司审批,日淘公司同意并拨款后方能实施;锐嵩公司保证不对日淘公司经营的商品做出任何侵权行为,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锐嵩公司如发现有针对日淘公司商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在工作日24小时内通知日淘公司并提供相应援助;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锐嵩公司为日淘公司提供网上电子商务服务时,对于因存在服务器维护需中断本项服务在两个小时以上的,或者由于网络阻塞原因造成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不能访问的,或者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或因电子商务平台漏洞等类似安全问题引起的事件,锐嵩公司应尽快采取积极措施,恢复网店的正常运营,对不可抗力条件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汇报日淘公司并协助处理;锐嵩公司派驻的管理团队只和锐嵩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锐嵩公司保证所提供的管理团队的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本合同的报价费用已包含锐嵩公司管理团队的工资、来往交通费、住宿费、社保、医保、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日淘公司的权利义务,日淘公司保证其已通过或取得所销售商品需要的各项审批或许可,对其所售商品享有唯一的合法所有权,日淘公司在协议期间应尽力配合锐嵩公司的各项营销工作,根据营销的实际情况投入相应的营销推广费用,与锐嵩公司共同努力创造销售佳绩;协议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协议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锐嵩公司未按照代运营义务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则日淘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锐嵩公司退还日淘公司支付的固定月费和佣金,锐嵩公司应该确保运营到第六个月GLOBALGO店铺能够整体收支平衡,否则日淘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日淘公司、锐嵩公司双方达成协议方可解除协议,由于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双方均可以提前9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书面或邮件通知到达之日合同立即解除,双方只需要按照实际管理服务时间结算费用。附件GLOBALGO代运营业务服务内容载明,市场营销,1、销售计划的进度管理,2、销售推广(促销企划立案),3、设计,4、与天猫小二的沟通,5、上新,6、数据管理,7、商品选品,8、文案;GLOBALGO代运营报价单(按月支付金额)载明,店长1人,15000元;客服2人,1万元;文案1人,6000元;美工1人,1万元;推广1人,9000元,合计固定费用5万元,加提成5%;备注,销售额目标=(全店年总营业额-GLOBALGO自身招商品牌的销售额),日淘6个月以后所获得的净利润不能低于10%,如果低于10%则无提成(利润=日淘产品销售额-人工成本-货品本身成本-运费-广告推广成本-天猫扣点),月服务费从交接运营权切换之日起算,月销售额定义,月销售额=店铺月度实际订单销售额-当月消费者退货金额-消费者支付的运费。 代运营合同书签订后,日淘公司于2018年2月1日交付给锐嵩公司GLOBALGO店铺平台账号及密码;锐嵩公司组织人员进行运营管理,并成立包括日淘公司、香港环球购公司人员在内的微信群进行工作交流及交接,做出3月9日至3月22日运营活动计划、3月23日至4月10日运营活动计划、2018新品计划表、页面设计、销售推广文案、招商资料、2018GLOBALGO发展规划等文件材料;2018年3月30日,锐嵩公司在微信上要求日淘公司支付服务费用,日淘公司答复在申请、在处理。后未能付款。2018年4月2日,锐嵩公司无法登陆GLOBALGO店铺平台;2018年4月8日,日淘公司向锐嵩公司发出关于《代运营合同书》解除后处理善后事宜的通知,载明,锐嵩公司和日淘公司签订的《代运营合同书》,由于锐嵩公司没有按照附件进度履行合同,其中附件中的如下工作至今没有开展,1、销售计划的进度管理,2、销售推广(促销企划立案),3、与天猫小二的沟通,4、上新,5、数据管理,6、商品选品,7、客服,8、文案;由于锐嵩公司的工作进度缓慢,没有派遣团队提供专业服务,加之提供的品牌较少,造成GLOBALGO店铺平台运营困难,至今没有产生业绩,GLOBALGO店铺平台事实上处于停滞状态;日淘公司的业主方已经将GLOBALGO店铺收回,合作各方已经于2018年4月1日终止了所有的合作,锐嵩公司和日淘公司签订的《代运营合同书》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日淘公司的投入变为泡影无法回收,为此,日淘公司特通知锐嵩公司,《代运营合同书》于2018年4月1日终止,请锐嵩公司派遣人员于2018年4月9日协商善后事宜,避免日淘公司损失扩大化。该通知锐嵩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签收。 后锐嵩公司、日淘公司未能就代运营终止事宜达成一致,锐嵩公司遂诉讼来院。 另查明,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GLOBALGO店铺访客数157943人次,下单买家数1782人次,下单金额304250.81元,支付买家数1497人次,支付金额209751.76元。锐嵩公司为日淘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招商新品销售额为403.7元。 又查明,2018年4月30日,香港环球购公司与日淘公司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约定,鉴于日淘公司从2018年2月开始经营GLOBALGO店铺平台,在2个月的试运营期间,由于日淘公司没有组建团队提供专业服务,工作进度缓慢,造成GLOBALGO店铺平台运营困难,香港环球购公司已经于2018年4月1日收回账号密码,终止了和日淘公司的合作,也没有正式签约,就后续事宜达成协议,一、由于日淘公司单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合作,双方均同意终止GLOBALGO店铺平台合作事宜,不再正式签约;
二、合作终止后,双方各自处理善后事宜,双方再没有任何纠纷和纠葛,日淘公司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与香港环球购公司无关。 2018年8月28日,香港环球购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GLOBALGO海外旗舰店是香港环球购公司在天猫国际平台开设的卖场型旗舰店,为了店铺发展需要,香港环球购公司向社会招募商品供货供应商,2017年7月1日香港日淘(日淘公司的海外公司)与香港环球购公司正式合作,成为GLOBALGO海外旗舰店的商品供应商;至2018年1月中旬,日淘公司和香港环球购公司经过接洽,从2018年2月1日起由香港日淘改为日本日淘(日淘公司的另一家海外公司)继续与香港环球购公司进行合作;同时经过双方协商,为了改善和提升日本日淘所供商品销售不佳的情况,香港环球购公司于2018年2月起在GLOBALGO海外旗舰店内为日本日淘公司新设立了管理该公司商品的子账号,且交由日淘公司人员负责该子账号的运营和管理;2018年4月初,日淘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出终止GLOBALGO海外旗舰店的商品子账号的使用,同时终止海外商品的供应,鉴于此情况,香港环球购公司遂收回该商品子账号与密码,直至2018年6月30日双方线上合作终止;在合同期限内,香港环球购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作,且再无其他任何承诺与应允之事。 2018年9月18日,香港环球购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GLOBALGO海外旗舰店是香港环球购公司在天猫国际平台开设的卖场型旗舰店,为了店铺发展需要,香港环球购公司向社会招募商品供货供应商,2017年7月1日香港日淘(日淘公司的海外公司)与香港环球购公司正式合作,成为GLOBALGO海外旗舰店的商品供应商;至2018年1月中旬日淘公司和香港环球购公司经过接洽,从2018年2月1日起由香港日淘改为日本日淘公司(日淘公司的另一家海外公司)继续与香港环球购公司进行合作,为了改善和提升日淘所供应商品销售不佳的情况,香港环球购公司于2018年2月起在Globalgo海外旗舰店内为日本日淘公司设立了管理该公司商品的子账号,且交由日淘公司自行组建团队负责该子账号的试运营和管理;2018年4月初,经过日淘公司负责人协商同意终止GLOBALGO海外旗舰店的商品子账号的使用,同时终止日本日淘海外商品的供应,鉴于此情况,香港环球购公司遂收回该商品子账号与密码,香港环球购公司和日淘公司没有签订商品子账号与密码的运营协议;直至2018年6月30日双方线上合作全部终止;终止合作主要是由于日淘公司没有组建团队提供专业的服务所造成,全部责任由日淘公司自行承担;在合同期限内,香港环球购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进行合作,且再无其他任何承诺与应允之事。 再查明,2018年8月6日,日淘公司的员工周建兵向香港环球购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载明,我是日淘公司的周建兵,2018年1月,我公司与贵公司经过接洽,我公司承诺组建具有丰富经验的八人电商经营团队,负责经营运作贵公司开设的GLOBALGO海外旗舰店,如果派遣的团队成员在两个月内该旗舰店运营有所起色,贵公司将正式和我公司签约,但后来由于我公司没有成功组建运营团队和运营能力,贵公司在2018年4月收回了平台账号和密码,对此造成的不便请贵公司能够谅解,我公司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中,经锐嵩公司申请,本院派员至天津自贸区公司调查,该公司此业务经办人范方璞陈述,2018年8月28日的情况说明、2018年3月份GLOBALGO店铺平台销售交易概况均无异议;在当时有这样一个有关GLOBALGO店铺的微信群,后转给日淘公司的石建胜,对于微信群的截图无异议;对于2018年9月18日的情况说明,不是我经手,我不知道此事,但情况说明样式不是我公司规范的格式;终止合作协议书我也不清楚,我从未见过该份协议书,协议书上盖章我也不清楚,签约日期系手写,不符合我公司的签约规定。
本院认为:锐嵩公司与日淘公司签订的代运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代运营合同中约定日淘公司授权锐嵩公司为GLOBALGO店铺代运营,因此双方仅为委托管理、经营关系,合同中未约定锐嵩公司派驻人员进入日淘公司工作,且作为电子商务类型的经营模式,不同于店铺式经营模式,是运用网上交易平台,不需要派员面对面交易销售;代运营合同中针对锐嵩公司的义务,未作具体数额的约定,仅是明确锐嵩公司应确保运营期到第六个月能够盈利,而实际中锐嵩公司经营未超过3个月,故日淘公司提出锐嵩公司没有指派团队成员,也没有按照合同附件约定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抗辩,不予采纳;根据日淘公司提供的终止合作协议书及情况说明,仅能说明香港环球购公司与日淘公司间的合作关系及权利义务终止,并不涉及锐嵩公司与日淘公司间的代运营关系,日淘公司不能以与香港环球购公司的意思表示对抗锐嵩公司与日淘公司间业务关系,故日淘公司提出第三方香港环球购公司收回平台账号和密码,全部责任应由锐嵩公司承担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代运营合同约定,一方解除协议的前提为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而本案中锐嵩公司依照协议履行义务,从其经营的业绩来看,没有严重违约的情形,故日淘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具有解除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时间以锐嵩公司提出的解除时间确定;因代运营合同未明确擅自终止合同的责任,本院酌情以未支付款项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计算违约损失。 综上所述,锐嵩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支付运营费、赔偿损失的主张,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江苏日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锐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运营合同书于2018年5月21日予以解除。 二、江苏日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锐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运营费183871元及相应损失(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38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随本结清。 三、驳回上海锐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由锐嵩公司预交),由锐嵩公司负担938元,日淘公司负担3962元(锐嵩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3962元由日淘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日淘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锐嵩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冯卫红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苁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