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7997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1栋酒店首层108号、14-15层、负一层001号、2栋办公2201、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8711XM。
负责人:于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婷,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媛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王玺博,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关于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玺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玺博价值23441.3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玺博价值23441.3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银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