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3民初683号
原告:李亚周,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
被告:陈光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李亚周与陈光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李亚周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亚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元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