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特4号
申请人:内蒙古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56号。
法定代表人:白利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刘果梅,住内蒙古武川县。
第三人:吕志刚,。申请人内蒙古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果梅、第三人吕志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内蒙古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欲通过其他途径处理该纠纷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志欣
审判员 王任武
审判员 马学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