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83执3192号
被执行人:李延各,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郑会平,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张忠新,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关于被执行人李延各、郑会平、张忠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3月1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延各、郑会平、张忠新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3月1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延各、郑会平、张忠新名下无银行存款四、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3月1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延各、郑会平、张忠新有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李延各、郑会平、张忠新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延各、郑会平、张忠新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延各、郑会平、张忠新无住房公积金。
八、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九、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李延各、郑会平、张忠新的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
审判员 王安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