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22财保21号
申请人:华正忠,现住农安县。
被
申请人:王丽雪,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系肇事车辆司机)
被
申请人:王里,现住吉林省双辽市。(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 申请人华正忠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里所有的×××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华正忠以现金人民币5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正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里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9年4月18日。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华正忠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