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261号原告韩君,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委托代理人杨小星,即墨七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乐成,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徐州北路**。
原告韩君诉称,2018年10月24日3时20分许,被告何乐成驾驶鲁B×××**号小客车沿即墨区大信镇金黄海路由南向北行驶,遇何洪义驾驶鲁B×××**号轿车载原告沿即墨区大信镇金黄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何洪义与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乐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洪义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680.92元。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提出鉴定申请,现正在鉴定过程中。
本院认为,因原告伤残等级等鉴定尚未作出,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本次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67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永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