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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2执299号

毛莉、席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毛莉;席卫;贺席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8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毛莉,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席卫,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贺席兵,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申请执行人毛莉与被执行人席卫、贺席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毛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2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席卫、贺席兵赔偿5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785元。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席卫、贺席兵的银行存款6001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治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