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1民初1268号
原告:臧恒林,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通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东城工业园富士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KUYX1Q。
法定代表人:李玉良,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华,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臧恒林诉被告潍坊通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臧恒林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恒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臧恒林承担。
审 判 长 王桂红
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
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