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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刑更300号

吕翀南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吕翀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刑更300号罪犯吕翀南,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了(2016)辽0105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翀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19年2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吕翀南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证人宋某、臧某1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吕翀南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翀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常 莉

审判员 李 红 兵

审判员 孙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