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刑更300号罪犯吕翀南,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了(2016)辽0105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翀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19年2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吕翀南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证人宋某、臧某1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吕翀南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翀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常 莉
审判员 李 红 兵
审判员 孙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