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14民初1762号

大连市普兰店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与宋洋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大连市普兰店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宋洋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4民初1762号

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世勇,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升鑫,系辽宁声声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洋慧,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诉被告宋洋慧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承担。

审 判 员 李发科 

二O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 洋

书 记 员 孔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