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252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山,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负责人:侯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国,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多余、薛某某与被告冯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多余、薛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多余、薛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多余、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张多余、薛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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