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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财保27号

谭立丹、谭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谭立丹;谭某;黄兴龙;谭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财保27号

申请人:谭立丹,女,生于1995年9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人:谭某,女,生于2018年4月1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

申请人:黄兴龙,男,生于1967年12月1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

申请人:谭秀芝,女,生于1970年7月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谭立丹、谭某与被申请人黄兴龙、谭秀芝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兴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开具的银行账户62×××87存款1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立丹、谭某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兴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开具的银行账户62×××87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