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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执254号

吴学勇与陈清春、刘荣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清春;刘荣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254号 申请行人吴学勇,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陈清春,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刘荣琴,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吴学勇申请执行陈清春、刘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研究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周 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