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6执1889号
申请人:布宏林,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执行人:冯培玉,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申请人布宏林与被执行人冯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布宏林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4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000元。在执行布宏林与冯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冯培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冯培玉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一百多元的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9年2月21日在延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冯培玉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是冯培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2019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冯培玉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18日告知本案申请人布宏林。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