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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执851号之一

魏胜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魏胜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851号之一

被执行人:魏胜利,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3刑初57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胜利因盗窃犯罪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1300元,未缴纳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2.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胜利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等信息,2019年2月2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魏胜利名下1300元,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魏胜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3月5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