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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4民初253号

李恒毅与付东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恒毅;付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4民初253号

原告:李恒毅,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东,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东辉,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

原告李恒毅与被告付东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恒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东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办公家具,由于被告当时没有钱支付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8年4月23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仍未支付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家具款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8年4月23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家具款6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4月23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证明被告欠原告家具款6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被告付东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到家具款共计人民币陆千元整(6000.00),于2018年4月23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家具款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8年4月23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付东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8年4月23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并未明确约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付东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恒毅欠款6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恒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付东辉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广玉后附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诉须知: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向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供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份数按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提交)。2、盖有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如果是律师办理上诉事项的,应提交公函和委托书。

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费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七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