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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财保262号

伍席成、李永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伍席成;李永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财保262号 申请人伍席成,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申请人李永超,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2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申请人伍席成与被申请人李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伍席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永超在各商业银行的实名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李永超在各商业银行的实名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