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财保262号 申请人伍席成,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申请人李永超,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2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申请人伍席成与被申请人李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伍席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永超在各商业银行的实名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李永超在各商业银行的实名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