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3民初2102号原告曹明伟,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5日,住淮阳县,现住南阳市。被告李英生,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4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弘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曹明伟与被告李英生、南阳市弘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明伟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伟撤回起诉。诉讼费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