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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3民初2102号

曹明伟与李英生、南阳市弘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明伟;李英生;南阳市弘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3民初2102号原告曹明伟,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5日,住淮阳县,现住南阳市。被告李英生,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4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弘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原告曹明伟与被告李英生、南阳市弘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明伟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伟撤回起诉。诉讼费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