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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恢232号

苏州市邓尉喷胶棉厂与任建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邓尉喷胶棉厂;任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邓尉喷胶棉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永安桥堍。

法定代表人:戴金兴。

被执行人:任建军,男,1974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邓尉喷胶棉厂与被执行人任建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吴开商初字第00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建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66928.9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