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05民初381号
原告:长春市澜海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宏亿数码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洪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阳光水郡**楼104商铺>
负责人:刘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新、李菲,公司职员。
原告长春市澜海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澜海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澜海工艺美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长春市澜海工艺美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国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