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93民初217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住所:长春市佳园路**。
法定代表人:杜忠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峻,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莹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晖,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住,住长春市双阳区/div>
被告:冯秀丽,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住长春市双阳区/div>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与被告王晖、冯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为433.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惠民
人民陪审员 陈德斌
人民陪审员 代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 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