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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93民初217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与王晖、冯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王晖;冯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93民初217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住所:长春市佳园路**。

法定代表人:杜忠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峻,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莹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晖,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住,住长春市双阳区/div>

被告:冯秀丽,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住长春市双阳区/div>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与被告王晖、冯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为433.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怡众名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惠民

人民陪审员  陈德斌

人民陪审员  代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 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