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341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负责人:李岩,行长。
被执行人:王清,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王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1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法律文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清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44,805.92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744,805.9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罗 涛
审判员 罗胜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纪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