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62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梅小刘,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刘世峰,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申延宁,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梅小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2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梅小刘与刘世峰、申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世峰、申延宁偿还申请执行人梅小刘借款本金10万元,被执行人刘世峰、申延宁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小刘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刘世峰、申延宁案款共计10万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执行费1400元,案款于2019年3月18日兑现申请执行人梅小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世峰、申延宁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张慧阳
审判员 闫耀辉
审判员 冯海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