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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执90号之四十一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善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善花;薄其利;陈金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2执90号之四十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津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22749U。

法定代表人:项在兴,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善花,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昊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薄其利,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陈金岩,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昊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义辉化工有限公司、利津至信贸易有限公司、张善花、王春三、薄其利、陈金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5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善花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户:62×××41的存款4146549.13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汝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