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10财保48号

杨武生、王红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武生;王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财保48号

申请人:杨武生,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

申请人:王红林,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杨武生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红林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红林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限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