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2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强强,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原籍吉林省梨树县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捕前住吉林省梨树县。2013年6月5日因抢劫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5年1月26日因盗窃罪被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6000.00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00元。2018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至2018年9月9日。又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3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梨树县人民检察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由梨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强强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赵强强与被害人张某在梨树镇紫玉华府西区“同桌的你”烧烤店吃饭,期间被告人赵强强以向张某借手机打电话为由,盗走张某VIVO手机一部后逃跑。2017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赵强强在梨树镇宋记米线店吃饭期间向老板宋某借手机打电话为由,盗走宋某VIVOX9手机一部后逃跑。被告人赵强强将盗得的两部手机卖给长春市站前二手手机店,宋某手机卖了700元钱,张某手机卖了500元钱,所得钱款被其挥霍。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赵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赵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某、宋某陈述、购买手机发票、手机条形码、指认笔录、梨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强强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判决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被告人赵强强认罪态度好和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强强赔偿失主张海强手机损失700元、宋阳手机损失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秀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