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39号
申请人:毕运,男,汉族,1960年7月24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男,汉族,1954年1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晓红,女,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男,汉族,1954年1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福刚,男,汉族,1955年5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安阳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2-用代码:91410523555708758A。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关政通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福刚,职务:经理。
原告毕运、王晓红与被告赵福刚、安阳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红、毕运于2019年1月8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单作担保。本院根据申请人毕运、王晓红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1月9日以(2019)黔0303执保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福刚、安阳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6万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院根据前述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毕运、王晓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并向本院申请增加保全被申请人赵福刚、安阳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6万元的财产,同时提供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增加保全金额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福刚、安阳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6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