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催2号
申请人:常州鑫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通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潘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新北区汤庄仁庄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罗溪镇汤庄集镇人民路**代表人:吴娟娣,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申请人常州鑫安货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32000051/2480847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到期日为2019年3月21日,出票人为长兴润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富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夹浦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新北区汤庄仁庄建材经营部已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鑫安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峻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