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23号 罪犯李增明,又名李晓,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增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增明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6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8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6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增明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6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增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增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增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