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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1620号

罗冬勇与袁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7-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冬勇;袁东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7民初11620号

原告:罗冬勇,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袁东霞,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罗冬勇与被告袁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冬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东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冬勇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袁东霞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以及2017年3月至今的利息、袁东霞赔偿耽误罗冬勇孩子做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误时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袁东霞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别于2015年3月27日向罗冬勇借到25万元,2015年6月1、2日又向罗冬勇借到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袁东霞每月支付,在罗冬勇要求还款后2月内袁东霞应还清。2017年2月,罗冬勇因孩子被查出双耳极重度听力损失,急需资金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罗冬勇多次向袁东霞催讨借款,袁东霞却找各种理由推脱,一分未还,因此导致罗冬勇孩子耳蜗植入手术延误,错过孩子言语康复的黄金时间,后期康复费用急剧增加。罗冬勇继续向袁东霞催讨借款,但此后袁东霞不再接电话和回短信。 袁东霞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7日,出借人罗冬勇与借款人袁东霞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罗冬勇借给袁东霞25万元,借款无期限要求,若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须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同日,罗冬勇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袁东霞245000元。 2015年6月2日,出借人罗冬勇与借款人袁东霞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罗冬勇借给袁东霞10万元,借款无期限要求,若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须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罗冬勇分别在2015年6月1日、2日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袁东霞98000元。 以上借款,罗冬勇自称袁东霞已付息至2017年2月。 因罗冬勇向袁东霞催讨借款无果,罗冬勇遂起诉。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罗冬勇两次借款给袁东霞,虽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借款金额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以为准,不得以扣除利息为由折算借款金额。所以,罗冬勇借给袁东霞的本金,一共只有343000元。关于利息,《借款协议》未明确约定,罗冬勇称双方口头约定为月息2%,袁东霞未应诉抗辩,本院予以认定。罗冬勇称袁东霞已付息至2017年2月,即按罗冬勇自认的借款本金35万元来算,袁东霞已付利息金额达162000元(25万元:每月利息5000元,24个月利息12万元;10万元:每月利息2000元,21个月利息42000元),而罗冬勇实际出借本金分别只有245000元、98000元,其中245000元在2015年3-5月的利息为14700元,从2015年6月起本金累计到343000元后,大约21.47个月后利息达162000元(343000元*2%*21.46=147300元,147300元+14700元=162000元)。所以,袁东霞已向罗冬勇支付的利息162000元,按实际出借金额343000元和月息2%计算,利息大约已付至2017年2月14日(2015年6月起21.47个月后大约为2017年2月14日)。袁东霞需继续支付罗冬勇2017年2月15日起的利息。罗冬勇主张袁东霞赔偿延误其孩子安装人工耳蜗所致损失5万元,因此损失不属于袁东霞未及时偿还借款的直接损失,导致罗冬勇孩子延误安装人工耳蜗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因素,不得仅归咎于袁东霞,所以,

本院认为罗冬勇该请求理由不充分,而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袁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罗冬勇借款343000元,并支付此款利息(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率24%/年); 二、驳回罗冬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罗冬勇负担1150元,袁东霞负担6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阳

人民陪审员 韦 强

人民陪审员 马智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谨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