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民初420号
原告:敦煌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地:敦煌市华盛商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裴海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明,敦煌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敦煌市莫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晓玲,女,住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文,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敦煌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2019年3月18日敦煌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朱晓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敦煌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朱晓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朱晓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2元,减半收取5791元(敦煌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敦煌新时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濮岩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静
书记员 刘旭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