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3民初353号
原告:罗全荣,男,生于1973年4月11日,汉族,住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永,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佳辉花园********)。
法定代表人:向荣。 原告罗全荣诉被告四川炫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罗全荣未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全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赵万超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蒲 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