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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6执保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与柳锦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柳锦义

裁判文书全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与柳锦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_1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26执保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平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39。

负责人:陈进海,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柳锦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5090011。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柳锦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后,本院于依法作出(2019)陕092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移送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平利县扶贫开发局送达了(2019)陕092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柳锦义每月工资的70%比例,期限为2019年9月8日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陕0926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纯炳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