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2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海华,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吴海峰,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关于钟海华与吴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吴海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钟海华支付货款25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海峰负担224.18元。因吴海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钟海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吴海峰有2007年登记注册的粤E×××××马自达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18年9月28日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因上述被执行人的车辆已抵押给华阳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且年限已久,本案暂不予处理。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吴海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海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6249.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2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海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钟海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