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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197号

王涛、高青县花沟镇三谊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涛;高青县花沟镇三谊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高青县花沟镇三谊村村民委员会,住花沟镇三谊村。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高青县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青县花沟镇三谊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的(2019)鲁0322执197号执行完毕。

审判长  蔡雁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