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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4103号

宁光杰、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光杰;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若投资有限公司;赵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4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光杰,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萍,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彬,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若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人和路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号楼2单元9层931、934号。

法定代表人:荆西山。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鹏飞,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宁光杰、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若投资有限公司、赵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光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李剑锋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彩娟

书记员王一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