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4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光杰,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萍,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彬,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若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人和路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号楼2单元9层931、934号。
法定代表人:荆西山。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鹏飞,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宁光杰、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若投资有限公司、赵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光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李剑锋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彩娟
书记员王一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