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平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XX路XX小区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东户,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王某乙与王某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某甲在2017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某乙借款5万元,如逾期未能支付,被告王某甲自愿承担上述借款利息1.2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甲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王某乙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19年1月8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查询,2019年3月18日进行第二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19年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甲在安康市汉滨区XX小区XX幢XX住房一套,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甲在安康市汉滨区XX小区XX幢XX住房一套。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人王某乙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王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甲依法纳入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同时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19)陕0902执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成
审 判 员 涂必明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世钧
书 记 员 白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