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271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苗日乐,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苗日乐给付欠款38785元、案件受理费825元,并负担执行费494元,共计401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日乐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凌 莉 搜索“”